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7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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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27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龍飛
許淑芬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574號、111年度偵字第28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龍飛、許淑芬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