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短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韋萁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6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短刀1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典章,犯罪所生之危險並非重大,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表示不願追究,而以112年度偵字第1163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扣案之短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74頁),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41至43頁),聲請人對扣案之短刀1把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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