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13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建欣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38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審理終結,而前經員警在臺北市○○區○○街0號3樓之4(G室)(下稱本案居所)扣得遺留在現場之皮夾證件等物,皮夾內尚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餘元,希望能發還扣案之金錢及證件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曾建欣(下稱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13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389號於民國112年5月30日判處拘役20日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全卷核閱無誤,然聲請人所聲請發還之扣案物,係另案被告 辛曉柔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所扣得之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在卷可佐(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587號卷【下稱110毒偵2587卷】第19頁至第25頁、第57頁)。
揆諸上開說明,首揭聲請人聲請發還之扣押物既非本案扣押物,本院自無從審酌是否予以發還。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首揭扣押物,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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