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維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51、197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161、1162、11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維昆因下列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業已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下列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列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均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31日上午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
00巷0號3樓之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吸入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2月1日上午5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110年度毒偵字第751號)。
㈡被告於110年4月20日晚上10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
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以玻璃球燒烤吸入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4月20日晚上11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110年度毒偵字第1971號)。㈢被告於110年5月28日晚上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7樓
719號房內,以玻璃球燒烤吸入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5月28日晚上9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巡邏勤務清查住宿清單時,發現被告為協尋人口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111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
㈣被告郭維昆於110年4月16日晚上10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聯
邦公園路邊車上,以玻璃球燒烤吸入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4月17日凌晨0時40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與西寧北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111年度毒偵字第1162號)。㈤被告於110年10月20日晚上11時45分,在新北市○○區○○○路00
巷0號之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吸入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0月21日凌晨0時45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華江橋時,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並扣得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111年度毒偵字第1168號)。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毒聲字第3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嗣於111年9月2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末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已可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查。是以,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
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物品鑑驗結果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0.92公克,總淨重0.47公克,驗餘淨重0.45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42號,見110毒偵751卷第62頁)110年度毒偵字第751號案件之扣案物。2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毛重7.93公克,總淨重7.50公克,驗餘淨重7.49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156號,見110毒偵1971卷第66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971號案件之扣案物。3甲基安非他命2包⑴毛重0.379公克,淨重0.0584公克,驗餘淨重0.0561公克。⑵毛重0.3129公克,淨重0.0105公克,驗餘淨重0.0078公克。⑶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毒偵1161卷第24頁)。111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案件之扣案物。4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10.97公克,總淨重9.88公克,驗餘淨重9.85公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147號鑑定書,士檢110毒偵1122卷第59頁)。111年度毒偵字第1162號案件之扣案物。5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毛重0.6483公克,淨重0.4386公克,驗餘淨重0.4366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1毒偵1168卷第12頁)。111年度毒偵字第1168號案件之扣案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