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194號
原   告  蔡佩蓁
被   告  薛長榮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
被   告  許文玉
       許文隆
      世 津育明
       謝佳達
       薛條源
       黃金葉 (即 薛朝宗 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被   告  薛朝信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居高雄市○○區○○○巷00號
       薛志麟 (即 薛杉雄 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6樓
       薛佐承 (即薛杉雄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薛精竣 (即薛杉雄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薛慈涵 (即薛杉雄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薛杉輝   住高雄市○○區○○路○○號15樓
           居高雄市○○區○○街○○巷○號之1
       薛杉寅   住高雄市○○區○○街○○號7樓
       薛杉旗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居高雄市○○區○○○路○○○巷○○弄○
            ○○號3樓
       薛杉昭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居高雄市○○區○○街○○號7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被   告  薛文溪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薛文益   住同上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 律師
被   告  郭秀娥 (即 郭昭男 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之16
       郭秀惠 (即郭昭男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號
       郭秀美 (即郭昭男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郭昭輝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郭昭雄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居高雄市○○區○○街○號
       薛富雄   住高雄市○○區○○路○○○號
       薛海龍   住高雄市○○區○○街○○號
       薛賢修   籍設基隆市○○區○○路○○○號(基
            隆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薛麗紋   住桃園市○○區○○○路○○巷○○號
       薛元傑 (兼謝 施淑貞 承當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薛清祿   住高雄市○○區○○街○○號
       薛清華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薛博夫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居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
       薛藤惠   住高雄市○○區○○街○○巷○○弄○號
       薛明璋 (即 薛藤樹 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3
           居高雄市○○區○○路○○○號
       薛藤林   住高雄市○○區○○街○○巷○○弄○號
       薛藤榮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薛正輝   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
           居高雄市○○區○○街○○巷○○號
       薛智峰   住高雄市○○區○○路○○○號13樓
           居高雄市○○區○○街○○巷○○號
       曾崑民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許家進   住高雄市○○區○○街○○巷○○弄○號
       薛金城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陳健賢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4樓
       陳健正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薛鴻榮   住高雄市○○區○○街○○號2樓
       許李來春  住高雄市○○區○○街○○巷○○弄○號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許家崇   住同上
被   告  許朝榮   住高雄市○○區○○街○○巷○○弄○號
       薛世暉   住高雄市○○區○○路○○○號
      薛行㨗  住高雄市○○區○○○路○○○號
       薛仲亨   住高雄市○○區○○○路○○○號
           居高雄市○○區○○○街○號
       薛郭 勸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居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1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被   告  薛博元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林紀華   住高雄市○○區○○街○○號
       薛博尹   住高雄市○○區○○街○○號4樓
       薛博文   住高雄市○○區○○街○○號
           居高雄市○○○路○號12樓之1
       薛智中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
           居臺北市○○區○○○街○○○號15樓
       陳薛孋嬌  住高雄市○○區○○○○路○○號
           居高雄市○○區○○○路○○號
       戴于超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戴志修   住同上
       薛宇廷 (即薛郭足額之承當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 律師
被   告  薛家鈞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居高雄市○○區○○○○街○○號12樓之
            1
       蔡易甫   住高雄市○○區○○街○○○號3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亦有明
文規定。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3號塗銷
繼承登記等事件之判決結果,攸關本件土地共有人之認定,
顯影響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並屬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
題為由,而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裁定本件於上開事件判決
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事件業於108年10月23日確
定,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12月26日雄分院 秋民
106家上23字第1089001784號函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於10
6年7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存在,爰依
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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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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