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929號債權人 張國威 上列債權人張國威因與債務人 黄鋕銘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國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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