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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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呂明龍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已減││││刑)│├────────┼──────────┼─────────┤│犯罪日期│97年1月7日│95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撤緩││年度案號│828號│偵字第3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202號│97年度基簡字第8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11日│97年7月1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202號│97年度基簡字第878│││││號││判決├────┼──────────┼─────────┤││判決││││││97年8月18日│97年8月18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2926號│第2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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