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 尤文賢 相對人劉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如附表所示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全部(最近一個月內)。
(二)請補繳相對人劉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水里鄉│ 南光 ││580│建│198.00│全部││├──┼───┼────┼────┼────┼────────┼─┼─────────┼──────┼──────┤│002│南投縣│水里鄉│南光││682│田│287.00│全部││├──┼───┼────┼────┼────┼────────┼─┼─────────┼──────┼──────┤│003│南投縣│水里鄉│南光││715│田│150.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