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慶立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長壽黃硬盒香菸共壹佰陸拾陸包,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慶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調偵字第4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長壽黃硬盒香菸166包,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至聲請意旨雖同時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作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然查本件扣案物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應係贅載,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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