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訴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公共危險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被告仍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連星
法官江錫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