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二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代理人 林秀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瑞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貳佰伍拾貳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官張麗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