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收人 林哲璋 被告震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巷○○號
乙○○住台北市○○路○○○巷○○號二樓丙○○住同右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償債務事件,依兩造授信約定書所載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台北市○○路○段○○號係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等人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由上開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書記官王朝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