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零叁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查明系爭土地共有人持分異動情形,並提出準備書狀更正被告姓名及住居所(須提出原告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提出系爭土地異動索引資料。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