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5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就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叁佰元,以上合計為柒萬叁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