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王麗卿 上列受刑人因犯非法持有刀械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麗卿所犯非法持有刀械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王麗卿(下稱受刑人)因於民國96年2月23日犯非法持有刀械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85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9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按受刑人因同案另犯殺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與上開之罪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在案,是受刑人僅就此部分減刑後,仍應聲請檢察官向法院重新另定其應執行刑,一併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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