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胡榮駿
相 對 人  王麗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03年
度北簡字第13666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
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
臺幣3,420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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