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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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12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姵如 (即 陳邵欽
之繼承人)及 陳武賢 (即陳邵欽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貳仟叁佰玖拾陸
元,應繳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捌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