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小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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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楊淑姿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 昱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
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
104年9月1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在卷可按,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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