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125號
原   告  謝東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東桀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東桀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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