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