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七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發查偵字第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方法、目的、手段,又其以設定動產附條件買賣方式貸款尚積欠高達八十六萬餘元,明知未繳清分期款前不得擅自處分標的物,竟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告訴人因而受到損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銘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群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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