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陳銘華 關係人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文等件為證,堪信為真,且如附件所示修正條文內容,屬重要之管理方法,依法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變更後之章程內容,仍屬基於公益之目的範疇內,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法萱附件: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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