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藍庭光律師
劉志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月2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
1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三友法官曾逸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