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藍庭光律師
劉志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其所犯妨害公務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
3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林水城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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