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呂怡存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書記官袁以明┌───────────────────────────────────────────────────┐│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89-SX-0000000-0││1│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