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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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