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0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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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0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30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乙○○因甲○○之妹 鍾旻娟 向其借用0601-GS號自用小客車肇事逃逸,氣憤之下,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98年5月20日中午12時30分,攀爬甲○○與鍾旻娟共居之位於桃園縣○○鄉○○街l06巷24號住宅後方1樓遮雨棚,而登該屋2樓,並敲破該屋2樓之玻璃窗侵入該屋,侵入後即持美工刀破壞屋內之彈簧床、床單、書桌等物(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起訴),適甲○○返家入屋,乙○○因氣憤難平,復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將該屋1樓前門上鎖,並對甲○○恫稱其有帶2把槍,如果今天看到鍾旻娟,就會把鍾旻娟「射掉」(即殺害),並喝令甲○○不得離去該屋,亦不得對外求援。嗣於同日15時20分,乙○○始起意離去該屋,惟因車資不夠,竟另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對甲○○作勢揮拳,並要求甲○○交付其新臺幣(下同)400元車資,致甲○○心生畏懼而當場交付400元。後經甲○○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至公訴意旨另指被告涉犯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罪、恐嚇取財罪部分,另由本院審結)。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
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99年1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侵入住宅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