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8年執聲沒字第374號、98執字第12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經檢察官就被告住所傳、拘無著,且經檢察官就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出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將沒入保證金1萬元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98年執聲沒字第347號),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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