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1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永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永佶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總淨重貳點貳肆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總淨重貳點貳肆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補充「復於翌(12)日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上之『大都會網咖』內,以新臺幣7,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台語)』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淨重2.246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3公克,驗餘總淨重2.2457公克)而持有之。」、同欄倒數第3行「共毛重2.94公克、淨重2.14公克」更正為「總毛重3.2210公克、總淨重2.246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3公克,驗餘總淨重2.2457公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蕭永佶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第11條第
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為遂行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而於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暨施用後持有剩餘毒品之行為,均屬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晚間某時施用毒品後,復於翌(12)日18時30分許購入本件扣案毒品而持有之行為,因未及施用則不為其本次施用毒品之行為所吸收,是其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與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屬吸收關係,容有誤會,併予更正;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既已敘及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經過,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亦論及被告持有上開毒品為其施用毒品行為所吸收等節,應認被告持有本件扣案毒品行為業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再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而施用毒品,並恣意持有毒品,其行為可能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應予非難,惟其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持有毒品數量,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淨重2.246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3公克,驗餘總淨重2.2457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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