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聲請人 李燕萍 (即債務人)(非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松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燕萍不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0132條固定有明文。惟「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復為同條例第0133條所明定。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01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即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2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99年8月10日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各1件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因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49元(原為聲請人所有之基隆市○○區○○路○○巷○○○○弄○○號6樓房屋及坐落基地,業經抵押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並由第三人 彭燕 為拍定),有債務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99年4月26日南松字第09900116號函附「客戶資料申請查詢單」及本院民事執行處之分配表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該清算財團已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0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故普通債權人於此清算程序中並未獲分文分配,以聲請人高達2,728,079.元之債務而言,若本院輕易准許聲請人免責,實有違公平正義。又本院前曾函請聲請人及各債權人就債務人應否免責表示意見,由債權人所提供之聲請人之消費明細可知,聲請人負債之原因多係以信用卡或現金卡預借現金及申請代償所致(詳見附表),另觀聲請人刷卡消費之內容,尚包含飯店餐飲(長榮桂冠酒店)、旅遊(森輝旅行社)、電信費用(如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等)、服飾精品(克蘭士皮鞋店)、高單價3C商品(燦坤)、購物及其他娛樂消費(如吉隆有線電視、玫瑰傳奇卡拉OK、日欣卡拉
OK、青海屋卡拉OK、金沙卡拉OK、金滿意卡拉OK、海灣視聽歌唱行、維怡亞小吃店、紅陽金流-兩岸小吃店、月冠小吃店、天蠍座冷飲店、郵購、金北台視聽理容店、彩登美容院、水芙蓉、高歌視聽歌唱有線公司、美商優莎股份有限公司、喜來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富邦MOMO、水噹噹國際行銷等)、保險(如美商大都會人壽、美商康健人壽、遠雄人壽、蘇黎世人壽等)等消費,且動輒數千數萬元,核其內容並非一般日常生活之必要消費,聲請人未衡量自己是否有充分之償債能力而持續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其消費內容且多非基於生活必要之支出,又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其恣意花費,任令債務增加,至難以負擔而終致不能清償,自堪認係因奢侈、浪費之行為而導致負擔過重之債務;此外,聲請人復無法提出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之證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0134條第4款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債務人)不得免責。
三、又本件現雖不准聲請人免責,惟如日後聲請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聲請人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014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請聲請人參考辦理,併予敘明。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0134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附表(99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編號│債權銀行│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民國)│(新臺幣)│小計││││││(新臺幣)│├──┼────┼──────┼───────┼────────┤│1│台新國際│92年5月2日│5萬元│自92年5月2日起│││商業銀行│││至92年10月1日止│├──┼────┼──────┼───────┤共借137,500.元││2│同上│92年5月12日│1萬元││├──┼────┼──────┼───────┤││3│同上│92年5月15日│1,500.元││├──┼────┼──────┼───────┤││4│同上│92年5月23日│1,500.元││├──┼────┼──────┼───────┤││5│同上│92年6月1日│5,000.元││├──┼────┼──────┼───────┤││6│同上│92年8月9日│1萬元││├──┼────┼──────┼───────┤││7│同上│92年8月13日│15,000元││├──┼────┼──────┼───────┤││8│同上│92年8月18日│3,000.元││├──┼────┼──────┼───────┤││9│滙豐│92年9月9日│1萬元││││(臺灣)││││││商業銀行││││├──┼────┼──────┼───────┤││10│台新國際│92年9月16日│3,000.元││││商業銀行││││├──┼────┼──────┼───────┤││11│滙豐│92年10月1日│2萬元││││(臺灣)││││││商業銀行││││├──┼────┼──────┼───────┼────────┤│12│台新國際│93年2月16日│1萬元│自93年2月16日起│││商業銀行│││至93年4月16日止│├──┼────┼──────┼───────┤共借9萬元││13│同上│93年2月28日│2萬元││├──┼────┼──────┼───────┤││14│中國信託│93年3月9日│5,000.元││││商業銀行││││├──┼────┼──────┼───────┤││15│台新國際│93年3月12日│1萬元││││商業銀行││││├──┼────┼──────┼───────┤││16│中國信託│93年3月17日│1萬元││││商業銀行││││├──┼────┼──────┼───────┤││17│同上│93年3月17日│5,000.元││├──┼────┼──────┼───────┤││18│同上│93年4月5日│1萬元││├──┼────┼──────┼───────┤││19│中國信託│93年4月14日│15,000元││││商業銀行││││├──┼────┼──────┼───────┤││20│台新國際│93年4月16日│5,000.元││││商業銀行││││├──┼────┼──────┼───────┼────────┤│21│滙豐│93年5月12日│31,344元│自93年5月12日起│││(臺灣)│││至93年8月16日止│││商業銀行│││共借404,644.元│├──┼────┼──────┼───────┤││22│同上│93年5月13日│25,000元││├──┼────┼──────┼───────┤││23│遠東國際│93年5月26日│20萬元││││商業銀行││││││(代償)││││├──┼────┼──────┼───────┤││24│滙豐│93年6月4日│3,000.元││││(臺灣)││││││商業銀行││││├──┼────┼──────┼───────┤││25│台新國際│93年6月11日│2萬元││││商業銀行││││├──┼────┼──────┼───────┤││26│同上│93年6月14日│1萬元││├──┼────┼──────┼───────┤││27│同上│93年6月15日│1萬元││├──┼────┼──────┼───────┤││28│同上│93年7月9日│1萬元││├──┼────┼──────┼───────┤││29│同上│93年7月20日│1萬元││├──┼────┼──────┼───────┤││30│同上│93年7月23日│5,000.元││├──┼────┼──────┼───────┤││31│同上│93年7月26日│5,000.元││├──┼────┼──────┼───────┤││32│同上│93年7月30日│2,000.元││├──┼────┼──────┼───────┤││33│同上│93年8月3日│3,000.元││├──┼────┼──────┼───────┤││34│富邦商業│93年8月4日│1萬元││││銀行││││├──┼────┼──────┼───────┤││35│台新國際│93年8月4日│1萬元││││商業銀行││││├──┼────┼──────┼───────┤││36│滙豐│93年8月5日│1萬元││││(臺灣)││││││商業銀行││││├──┼────┼──────┼───────┤││37│台新國際│93年8月9日│1萬元││││商業銀行││││├──┼────┼──────┼───────┤││38│同上│93年8月13日│5,300.元││├──┼────┼──────┼───────┤││39│同上│93年8月16日│15,000元││├──┼────┼──────┼───────┤││40│同上│93年8月16日│1萬元││├──┼────┼──────┼───────┼────────┤│41│同上│93年9月3日│2萬元│自93年9月3日起│├──┼────┼──────┼───────┤至93年12月29日止││42│同上│93年9月10日│1萬元│共借350,082.元│├──┼────┼──────┼───────┤││43│同上│93年9月14日│2萬元││├──┼────┼──────┼───────┤││44│富邦商業│93年9月17日│1萬元││││銀行││││├──┼────┼──────┼───────┤││45│台新國際│93年9月27日│2萬元││││商業銀行││││├──┼────┼──────┼───────┤││46│同上│93年10月6日│2萬元││├──┼────┼──────┼───────┤││47│同上│93年10月12日│2萬元││├──┼────┼──────┼───────┤││48│同上│93年10月18日│1萬元││├──┼────┼──────┼───────┤││49│同上│93年11月2日│1萬元││├──┼────┼──────┼───────┤││50│同上│93年11月11日│1萬元││├──┼────┼──────┼───────┤││51│同上│93年11月21日│5,000.元││├──┼────┼──────┼───────┤││52│同上│93年11月24日│20,041元││├──┼────┼──────┼───────┤││53│同上│93年11月24日│110,041.元││├──┼────┼──────┼───────┤││54│同上│93年11月25日│5,000.元││├──┼────┼──────┼───────┤││55│滙豐│93年12月1日│1萬元││││(臺灣)││││││商業銀行││││├──┼────┼──────┼───────┤││56│同上│93年12月4日│5,000.元││├──┼────┼──────┼───────┤││57│同上│93年12月13日│5,000.元││├──┼────┼──────┼───────┤││58│同上│93年12月15日│1萬元││├──┼────┼──────┼───────┤││59│台新國際│93年12月17日│15,000元││││商業銀行││││├──┼────┼──────┼───────┤││60│同上│93年12月29日│15,000元││├──┼────┼──────┼───────┼────────┤│61│同上│94年1月3日│1萬元│自94年1月3日起│├──┼────┼──────┼───────┤至94年4月23日止││62│同上│94年1月4日│2萬元│共借1,362,000.元│├──┼────┼──────┼───────┤││63│同上│94年1月4日│6,000.元││├──┼────┼──────┼───────┤││64│同上│94年1月16日│2萬元││├──┼────┼──────┼───────┤││65│同上│94年1月20日│1萬元││├──┼────┼──────┼───────┤││66│同上│94年1月21日│2萬元││├──┼────┼──────┼───────┤││67│安泰商業│94年1月間│共1,041,000.元││││銀行││││││(代償)││││├──┼────┼──────┼───────┤││68│台新國際│94年4月9日│15萬元││││商業銀行││││├──┼────┼──────┼───────┤││69│同上│94年4月10日│5萬元││├──┼────┼──────┼───────┤││70│同上│94年4月18日│5,000.元││├──┼────┼──────┼───────┤││71│同上│94年4月22日│2萬元││├──┼────┼──────┼───────┤││72│滙豐(臺│94年4月23日│1萬元││││灣)商業││││││銀行││││├──┼────┼──────┼───────┼────────┤│73│台新國際│94年5月2日│1萬元│自94年5月2日起│││商業銀行│││至94年6月25日止│├──┼────┼──────┼───────┤共借8萬元││74│滙豐(臺│94年5月2日│5,000.元││││灣)商業││││││銀行││││├──┼────┼──────┼───────┤││75│台新國際│94年5月23日│15,000元││││商業銀行││││├──┼────┼──────┼───────┤││76│滙豐│94年5月25日│2萬元││││(臺灣)││││││商業銀行││││├──┼────┼──────┼───────┤││77│台新國際│94年6月2日│2萬元││││商業銀行││││├──┼────┼──────┼───────┤││78│滙豐│94年6月5日│1萬元││││(臺灣)││││││商業銀行││││├──┼────┼──────┼───────┤││79│同上│94年6月16日│2萬元││├──┼────┼──────┼───────┤││80│同上│94年6月18日│1萬元││├──┼────┼──────┼───────┤││81│台新國際│94年6月20日│1萬元││││商業銀行││││├──┼────┼──────┼───────┤││82│同上│94年6月23日│2萬元││├──┼────┼──────┼───────┤││83│同上│94年6月25日│1萬元││├──┼────┼──────┼───────┼────────┤│84│滙豐│94年9月2日│1萬元│自94年9月2日起│││(臺灣)│││至94年12月30日止│││商業銀行│││共借32萬元│├──┼────┼──────┼───────┤││85│台新國際│94年9月5日│1萬元││││商業銀行││││├──┼────┼──────┼───────┤││86│同上│94年9月12日│1萬元││├──┼────┼──────┼───────┤││87│滙豐│94年9月12日│1萬元││││(臺灣)││││││商業銀行││││├──┼────┼──────┼───────┤││88│台新國際│94年9月16日│1萬元││││商業銀行││││├──┼────┼──────┼───────┤││89│同上│94年9月20日│3萬元││├──┼────┼──────┼───────┤││90│中國信託│94年9月23日│1萬元││││商業銀行││││├──┼────┼──────┼───────┤││91│同上│94年10月3日│2萬元││├──┼────┼──────┼───────┤││92│國泰世華│94年11月1日│20萬元││││商業銀行││││││(代償)││││├──┼────┼──────┼───────┤││93│滙豐│94年12月30日│1萬元││││(臺灣)││││││商業銀行││││├──┼────┼──────┼───────┼────────┤│94│同上│95年3月8日│5,000.元│自95年3月8日起│├──┼────┼──────┼───────┤至95年5月15日止││95│同上│95年5月4日│1萬元│共借3萬元│├──┼────┼──────┼───────┤││96│同上│95年5月15日│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