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俊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玖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
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0年5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87,412元未給付,其中83,623元為消費款;3,78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7年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97年6月27日起至108年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24日止累計177,370元未給付,其中172,878元為本金;4,49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98年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98年1月16日起至108年2月10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24日止累計243,995元未給付,其中227,983元為本金;16,01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於98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98年10月20日起至108年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24日止累計168,128元未給付,其中163,844元為本金;4,284元為利息,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於98年11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103,000元,約定自98年11月5日起至108年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非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24日止累計88,195元未給付,其中85,972元為本金;2,22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於95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95年11月16日起至99年1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24日止累計70,050元未給付,其中62,361元為本金;4,972元為利息;2,71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七)債務人林俊榮於97年3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97年3月3日起至100年3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24日止累計211,753元未給付,其中177,212元為本金;20,197元為利息;14,34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林俊榮│100年5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3623││││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林俊榮│100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172878││││計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林俊榮│100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227983││││計算之利息。│││元│││││├──┼───┼─────┼──────┼──────┼───────┤│4│新臺幣│林俊榮│100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163844││││計算之利息。│││元│││││├──┼───┼─────┼──────┼──────┼───────┤│5│新臺幣│林俊榮│100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85972││││計算之利息。│││元│││││├──┼───┼─────┼──────┼──────┼───────┤│6│新臺幣│林俊榮│100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99%│││62361││││計算之利息。│││元│││││├──┼───┼─────┼──────┼──────┼───────┤│7│新臺幣│林俊榮│100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177212││││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