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71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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