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否認竊取甲○○所有之機車。辯稱係 陳恩德 竊取,伊在附近不知情云云。惟查被告與陳恩德共同竊取甲○○所有之機車等情,業據被告在警訊及偵查中供認不諱,核與共同被告陳恩德在警訊及偵查中供述之情節相符,足證被告之辯解,不足採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