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01號聲請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佳思比媒體行銷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99年4月15日│399,000元│BV0000000│││公司 鄭乃嘉 │崙分行││││├──┼─────────┼─────────┼──────┼─────────┼─────┤│002│伯基傳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99年3月7日│82,320元│BA0000000│││陳正喜│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