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盜匪等案件,經甲○訊問後,認為其所涉犯盜匪罪之嫌疑重大,又其並未與家人同住,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法官訊問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洪碩垣法官周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