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0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零點貳伍公克(驗後毛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以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鳳警刑移字第一五八五號報告書移送之被告甲○○施用毒品案,被告甲○○業經執行強制戒治及經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零點二五公克(驗後毛重)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三、經查前揭查扣之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為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佐,是故上開扣案之海洛因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