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國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國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蔡國裕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程序判決駁回)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