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新臺幣5萬元│├───────┼─────────────┼─────────────┤│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5年8月25日│95年5月19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9425│14681│├───┼───┼─────────────┼─────────────┤││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95│96│││案├─┼─────────────┼─────────────┤│後││字│北交簡│交簡│││號├─┼─────────────┼─────────────┤│事││號│3019│7││├─┼─┼─────────────┼─────────────┤│實│判│年│95│96│││決├─┼─────────────┼─────────────┤│審│日│月│11│1│││期├─┼─────────────┼─────────────┤│││日│24│15│├───┼─┴─┼─────────────┼─────────────┤││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北交簡│交簡││定│號├─┼─────────────┼─────────────┤│││號│3019│7││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1│2│││期├─┼─────────────┼─────────────┤│││日│2│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新臺幣25,000元││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士林地檢96年度罰執助字第49│士林地檢96年度罰執字第249│││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