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①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零陸佰捌拾柒元,②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③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建民┌───────────────────────────────────────────────────────────┐│本票附表:96年度票字第17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利率│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元)│││(年息%)│││├──┼───────┼─────────┼───────┼───────┼──────┼───────┼───────┤│001│94年5月25日│2,000,000元│95年12月30日│95年12月31日│20│無│准許金額新臺幣│││││││││1,880,687元│├──┼───────┼─────────┼───────┼───────┼──────┼───────┼───────┤│002│94年5月25日│1,660,000元│95年12月30日│95年12月31日│20│無│准許金額新臺幣│││││││││1,557,527元│├──┼───────┼─────────┼───────┼───────┼──────┼───────┼───────┤│003│94年5月25日│340,000元│95年12月30日│95年12月31日│20│無│准許金額新臺幣│││││││││268,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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