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聲減字第2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月29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5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7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五千元,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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