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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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32號聲請人丙○○即禁治產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成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乙○○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之弟即相對人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經診斷為植物人狀態,為此前曾與其大弟 余建國 共同具狀向鈞院聲請宣告乙○○為禁治產人,業經鈞院以93年度禁字第11
2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並為該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在案。惟因禁治產人乙○○之父母均已過世,又無3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而可擔禁治產人乙○○任親屬會議會員僅剩4親等內之同輩親屬即禁治產人之二兄余建國、表哥 施能華 2人,是故,禁治產人乙○○之同輩親屬人數不足
5人,而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爰聲請指定聲請人即禁治產人之前妻戊○○、大嫂丁○○、二嫂甲○○3人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親屬系統表1件、戶籍謄本6件為證。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丙○○係禁治產人乙○○之長兄,前曾與其大弟余建國共同具狀向本院聲請宣告乙○○為禁治產人,聲請人並為該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在案,此業經本院以93年度禁字第112號裁定宣告乙○○為禁治產人及聲請人所提禁治產人經登記相符之戶籍謄本為憑,惟因禁治產人乙○○之父母均已過世,亦無3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而可擔禁治產人乙○○任親屬會議會員僅剩4親等內之同輩親屬親屬即禁治產人之二兄余建國、表哥施能華2人等情,業據聲請人供明並提出上開人等之資料為憑,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禁治產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且經證人即禁治產人前妻戊○○之代理人 林智輝 、大嫂丁○○、二嫂甲○○、表哥施能華均到院供述屬實(參見本院94年
4月19日及4月21日非訟事件筆錄),堪信為真實。是故,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之5人,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戊○○、丁○○、甲○○3人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該等3人亦均表示同意。從而,本院綜上事證,因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成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75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進安附表:
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平鎮市○○街○○巷○號10樓丁○○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新店市○○街○○號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平鎮市○○街○○○號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