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95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3頁第7行)括弧內關於(如附表四所示)等文字,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相關附表亦併予重行繕印送達。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文字上之錯誤,致附表編號亦須併予更正,惟查上開錯誤均未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逕以裁定更正之,並將正確之附表併予重行繕印送達(修正後之判決僅有附表一、二。原判決附表其他贅引部分,均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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