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35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六○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廖碧英 總經理右原告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茲依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並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