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9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 告 劉正民
被 告 李英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10元。惟查本件原告先位訴訟係
請求確認他人間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1,733,680元(土地部分1,278,680元、房屋部分45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原
告僅繳納3,310元,尚欠14,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4,9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