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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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5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原告與被告 馬榮慶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34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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