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聲字第16號
抗 告 人  戴文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碧玲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5月3日本院100年岡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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