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2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芸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潘君豪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