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7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許文山
郭美慧
汪俊德
被 告 何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 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