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管秋潭 被告 黃信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張意鈞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