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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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 張德通
張榮枝 張煥忠 張啟瑞張俊彥 之承受訴訟人)
張啟仁 (張俊彥之承受訴訟人)
張瑛瑛 (張俊彥之承受訴訟人)
張啟泰 (張俊彥之承受訴訟人)
張黃美悅 (張俊彥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戴連宏 律師被告 張秀花
張宗賢 張世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複代理人 于謹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業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辯論終結。
茲因兩造已於訴訟外達成和解,原告於111年2月10日具狀請求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蔡秀貞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重訴 字第 215 號裁定(111.02.11)[和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重訴 字第 215 號和解筆錄(111.03.1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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