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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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 張德通
張榮枝 張煥忠 張啟瑞 ( 張俊彥 之承受訴訟人)
張啟仁 (張俊彥之承受訴訟人)
張瑛瑛 (張俊彥之承受訴訟人)
張啟泰 (張俊彥之承受訴訟人)
張黃美悅 (張俊彥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戴連宏 律師被告 張秀花
張宗賢 張世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複代理人 于謹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業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辯論終結。
茲因兩造已於訴訟外達成和解,原告於111年2月10日具狀請求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蔡秀貞